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刑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1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6.57mg/100ml)驾驶**牌小型轿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口处路段时,被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案发时醉酒程度低,没有其他严重交通违法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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