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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文权)(公开版)_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72********,汉族,专科毕业,大连购房网房屋中介,户籍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街**号**,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4日0时48分,酒后驾驶辽B****7号“本田”牌小型汽车,在大连市沙河口区**路(东联路)春柳匝道口,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5.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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