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9********,汉族,中专文化,司机,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无前科。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7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龙驾驶一辆交通牌号为鄂F*****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至539国道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陇上村路口时,碰撞步行通过路口的行人江某兰,再冲上路中间绿化带,造成江某兰当场死亡、鄂F*****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和绿化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某兰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龙打电话报警并配合调查。案件发生后,刘某龙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属轻微刑事案件,刘某龙无前科,有自首情节,案件发生后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