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浉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7,汉族,初中毕业,建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现住信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1时5分许,刘某驾驶豫SN***号小型轿车沿湖东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浉河区湖东大道与五星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检测酒精含量为83mg/100m1,发现驾驶员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将其带至信阳市解放军990医院抽取时部静脉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0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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