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590710****,汉族,高中毕业,共产党员,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中心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公安局中原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钻井二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驾驶豫J68F**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原路由东向西至马颊河东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0.99mg/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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