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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新亮)(公开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DV****小型轿车沿G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桃花山景园路段时,被会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2.5mg/100ml,属于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盛某某等人的证言;4.白银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执法记录仪光盘等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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