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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新军)(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小史店镇**村**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6日、2019年12月20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5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6月份,周南高速TJ-7项目一分部购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方城县小史店镇林场村张山组承包的栎坡地土方,并委托刘某某办理相关手续。刘某某以周南高速TJ-7项目一分部名义上交土地复垦费和资源税,周南高速TJ-7项目在刘某某未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情况下取土,将栎坡原有林地毁坏。经勘查计算,该处占地范围内实际占用林地面积2.45公顷(合36.65亩)。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临时占用林地已上交复垦费和资源税且被复垦,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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