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酒店**,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镇**街**委**组**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3时55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9的丰田牌小型客车沿大连市西岗区疏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层桥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67毫克/100毫升。
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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