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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明亮)(公开版)_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省道107线229公里300米(茨榆坨学府华城十字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0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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