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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明)(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81********,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刘某某,听取了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5时3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辽B****8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途径太原街、东北路,行驶至西岗区东北路白云隧道南口时,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岗大队执勤交通警察查获。经大连市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1.06毫克/100毫升。

2019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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