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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明)(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5,汉族,大学**,农民,户籍所在地************组22号,住******组2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7时45分,被不起诉人刘某驾驶豫R***QD号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村路段时,与有东向西穆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穆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车辆有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2020年6月4日,刘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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