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8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4********,汉族,高中文化,方城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河南省方城县释之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6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豫R*****号白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S103方城县五师停车场门前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5.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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