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9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园**号,现住唐河县**世界**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镇**村**园家中吃饭时饮酒。当日21时37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豫R****号轿车行驶至唐河县新春路中段(城区中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7mg/100ml。随后刘某某被带至唐河县中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检测,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38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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