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方城县古庄店乡**庄村*庄**号,住南阳市**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豫R****号汽车自东向西行驶至高兰331省道186公里方城县古庄店乡丰润加油站门前处左转出道路时,与自西向东马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嘉陵型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马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检验,马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6月16日,刘某某赔偿马某某家属6万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