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晓方)(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方城县古庄店乡**庄村***号,住南阳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豫R****号汽车自东向西行驶至高兰331省道186公里方城县古庄店乡丰润加油站门前处左转出道路时,与自西向东马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嘉陵型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马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检验,马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6月16日,刘某某赔偿马某某家属6万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