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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晓艳)(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汉族,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号,现户籍延安市宝塔区**号院**区**号楼**单元**室,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镇**居民区。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3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宝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5日19时许,刘某某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小区**号楼门面房某某超市内(某某连锁**店),自行在超市内取的装露露礼盒的纸袋子,在水果摆台上盗窃葡萄两串(6.98元/厅)、在货架上盗窃五、六根90g火腿肠(3.5元/根)、一袋黑芝麻糊(25元/袋)装入露露礼盒袋子,趁着导购员不注意离开超市。

2020年08月17日19时许,刘某某又来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小区**号楼门面房的某某超市内,又趁着导购员不注意,盗窃了六颗苹果(6.98元/斤)装入随身背的黑色单肩包内离开。

2020年08月21日18时许,刘某某再次来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小区**号楼门面房的某某超市内,再次趁着导购员不注意,在超市货架上盗窃了十一根90g火腿肠(3.5元/根)、一袋160g洽洽香瓜子(3.5元/袋)、在散货柜台盗窃构杞味山楂条七小包(12.8元/斤)装入随身背的黑色单肩包内离开超市,走到超市门口外被超市的导购员发现并拦下。

刘某某于2020年08月15日、08月17日在某某超市盗窃的物品已被家中小孩吃了,21日盗窃的物品十一根90g火腿肠、一袋160g恰恰香瓜子、七小包枸杞味山楂条被公安机关扣押,被盗窃物品价值共计160余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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