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智高)(公开版)_永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4200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永和县,住山西省永和县**附近,因涉嫌盗窃罪,经永和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永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霞,山西兴永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山西省永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刘轩二人驾驶摩托车在永和县南门外天香园附近捡到一部手机,后来到永和县青少年活动中心附近一家**饭店吃饭,刘某某试出手机密码后打开微信发现零钱里面有****,并试出解锁密码,然后转至自己的微信,支付了饭费。饭后,刘某某和刘轩来到了马某某家,随后刘某某提议将微信绑定的银行卡里的3000元转****,而后转给三人每人1000元。后刘某某独自拿着手机回到家后,又从微信内转出2000元****。综上所述,刘某某盗窃总金额为536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刘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刘某某刚刚成年。鉴于本人系捡到手机后萌发盗窃犯意,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并认罪认罚,通过社情调查,平时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