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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木生)(公开版)_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4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镇**街**号,现住湖北省应城市**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应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乙在应城市城中办事处陈余湾老县河旁种菜时,附近的居民刘某乙要求刘某甲清理菜地周边垃圾,指责其污染环境,二人为此发生口角,尔后,刘某甲将刘某乙推到在地,并用锄头横在刘某乙胸前,将其按住,导致刘某乙受伤。经应城市正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乙腰椎压缩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12月14日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刘某甲向被害人赔偿4000元,刘某乙请求司法机关对刘某甲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刘某甲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老年人犯罪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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