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住铜川市印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2时33分,刘某某驾驶陕A78AL9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10国道铜川市印台区段808km处,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城关中队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论为12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妇幼保健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某某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30.8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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