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72********,满族,中专文化程度,乌兰浩特市**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0时30分,刘某酒后驾驶蒙F9****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乌兰浩特市**街与**路交叉路口北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测,刘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40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返还物品凭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采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讯问笔录;4. 鉴定意见:乌公 (司) 鉴(理化)字 [2020]第427号酒精检测报告书;5.视听资料:抓获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刘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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