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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召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7311958********,汉族,高中毕业,非中共党员,务工,住陕西省咸阳市**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层西南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6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陕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Y012线自南向北行驶至南召县太山庙乡新街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同向行驶由房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碰,致使房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拨打120、110报警并主动到太山庙乡派出所投案。2019年8月17日,经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8月23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39万元并履行到位,被害方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刘某某的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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