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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吉C****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朝阳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梨树县人民医院北侧200米处时,与自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乙相撞,致刘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赔偿被害方,取得被害方谅解,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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