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定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3621291976********,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镇**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定南县历市镇工业大道出发,前往富田工业区“惠亚科技”上班。19时42分许,其驾车途经富工一路至富工三路交叉路口路段时,不慎与前方同向行走的温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温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赣******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刘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将温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刘某某在医院归案后,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经定南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温某某负次要责任。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的赣******普通二轮摩托车灯光系及转向系安全技术性能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要求及该车辆技术要求,该车辆制动系安全技术性能状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要求及该车辆技术要求;被害人温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方面达成了和解协议,刘某某除承担温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抢救费用外,另已支付113000元赔偿款,温某某近亲属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无前科,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民事方面的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同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