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洛阳供电段邓州供电车间职工,住邓州市**营**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凌晨3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豫C*****号轻型货车行驶至邓州市龙堰高速口207国道碾压住被害人尚某某,被害人尚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22日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邓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待,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所犯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同时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2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