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住榆阳区**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本院于同年7月9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1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0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K*****号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路**巷口处时,与行人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郭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肇事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时报警、拨打120救护被害人郭某某,并随救护车到达医院抢救伤者,后留在医院等候交警调查。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
民事部分已调解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给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补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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