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区**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王坡派出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西外环路自北向南行驶,后被执勤交警在西外环路与正义路交叉口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某某的检验结果为83mg/100ml。经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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