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身份证号码:4127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地区项城市**镇**村**号院,现住址:新疆**工业园**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9日23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库尔勒市库尔楚石化工业园区纬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油六建分公司前路段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86.0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