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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普通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现住抚松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向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06月01日14时22分酒后驾驶辽A****7号小型轿车沿抚松县**镇北顺城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北顺城街黑子小院附近时,被抚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98mg/100ml,属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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