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39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80********,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新乡县**局职员,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红旗区,现住新乡市**苑**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豫G*****号轿车沿新乡市新一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科隆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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