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51991********,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室,现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20时41分,酒后驾驶吉F*****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白山市浑江区达山路向阳早市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0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