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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果岭湾**栋**单元**号(户籍址:河北省泊头市郝村镇王贾村**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小轿车在本市海港区行驶至长江西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刘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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