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阆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镇**路**号,住阆中市**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22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本市巴都大道由西往东行至巴都大道与文化街十字交叉路口处,撞于道路右侧绿化带边沿致该车仰翻,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阆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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