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2********,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乡**村**社,住四平市铁西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20年10月31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牌照为吉C****5号红色逍客小型汽车行驶至四平市铁东区六孔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法医鉴定:刘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0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
(二)证人吕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归案经过,4.犯罪经历查询单,5.人员指纹卡,6.人员及车辆信息,7.鉴定意见通知书,8.强制措施凭证,9.呼气式理化检验报告结果,10.房产证复印件,11.鉴定委托书,12指认现场照片,13.当事人提取登记表。
(四)鉴定结论: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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