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2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住甘井子区**园**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用树枝等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划伤一台帕萨特轿车,13日划伤一台小型SUV轿车,9月14日划伤一台起亚轿车,9月15日划伤一台桑塔纳轿车,9月18日划伤一台捷达轿车,9月20日划伤一台现代轿车。上述6台车的车损鉴定为8250元。被告人刘某某已经赔偿全部被害人并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全部被害人都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的行为,被告人刘某某毁坏财物的方式为用树枝等划伤车辆外观,主观恶性比通过打砸等方式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相对较小,被告人刘某某已经赔偿全部被害人并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全部被害人都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没有刑事犯罪前科。纵观全案,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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