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9********,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住安徽省霍邱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号牌为闽D*****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霍邱县城关镇西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湖大道与双湖路交叉口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酵含量为84.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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