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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绰号“菜某王”男,19******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号**苑**幢**房广昌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于次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被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l4年至2015年期间,饶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广昌县**茶楼、**茶楼、**经济店、**厂后面的铁皮棚、**局隔壁**商行、**路**行等处开设赌场,多次聚集参赌人员高某甲、谢某甲、徐某某、谢某乙、高某乙、魏某某、谢某丙、易某某、瞿某某等三、四十人,以“滚筒子”的方式或用两副扑克牌玩“幺幺”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赌资数百万元,赌场输赢数万元,赌场通过向庄家按一定比例抽头渔利,每日抽取红利金额数万元。

20l4年10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名苑的地下仓库办公室租给了温某某平(已判决)放置机器,后饶某某、吴某某、温某某等人多次组织人员在**名苑的地下仓库用二十只麻将以“滚筒子”的方式或用两副扑克牌玩“么么”的方式赌博,后又到刘某某自己的酒厂后面的铁皮棚采用以上的方式赌博,刘某某在**名苑的地下仓库参与数次赌博,在**厂后面的铁皮棚参与一次赌博。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明知**后面的铁皮棚有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涉嫌开设赌场罪,但刘某某仅提供场所一次,且事后其妻子到铁皮棚制止;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刘某某又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小,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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