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5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茶陵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爷爷持有一支火铳用于打猎,其爷爷过世后将该火铳留给了其父亲,其父亲过世后,其叔叔(现已去世)在使用该火铳,后其叔叔将该火铳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则使用该火铳用于打猎。1998年左右后,刘某某因身体原因再未使用过该火铳。2019年10月27日,刘某某主动将该火铳上交到湖口中心派出所。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某某所持有的火铳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接待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据、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不起诉决定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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