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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88********,汉族,高中文化,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辽宁**门卫室值班时,开车到该公司成品库外,将存放在成品库附近新购电缆线2捆盗走,后以废品价格变卖获利1560元。经核实,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为4282.4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经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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