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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鹿邑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桐乡市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至本市**街道**小区**号被害人陈某某家,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在二楼装修房间内窃得香烟二包,价值44元,进入三楼房间后被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而逃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涉案财物价值44元,情节轻微;2.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3.被不起诉人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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