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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保康县,住襄樊市保康县**镇**村**组,现暂住古丈县**镇**村**道**宿舍。因涉嫌盗窃罪,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上旬至11月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陈某某先后六次在**集团**隧道附近的渣场里盗窃螺纹钢及钢片等废铁共计2400斤。同年11月1日22时许,二人在案现场附近将所盗废铁销赃给收购废旧物品的麻某某(已行政处罚),获赃款1500元。约30分钟后,麻某某、陈某某被相关施工人员查获。在接受公安民警调查时,陈某某主动供述了涉嫌盗窃的事实。次日,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嫌盗窃的事实。经鉴定,被盗2400斤螺纹钢及钢片等废铁价值2400元。

2020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陈某某向**集团**项目部出具了悔过书,取得了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陈某某非法所得款0.15万元,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古丈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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