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XX省XX市XX矿XX号,系XXXXXXXX工人。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韩城市**煤矿机电设备库房院里的井下回收铁门一扇,并予以变卖,获利2000元,刘某某分得1000元、宋某某400元、李某某与王某某各得300元,均已追退。经鉴定,被盗铁门价值260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并予以训戒。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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