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韩城市院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系韩城市矿务局下峪口矿工人,2020年1月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抵扣其承包经营的陕西陕煤韩城矿业公司下峪口煤矿**支护产品公司进项增值税税额,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发票票面金额7.5%开票费用的方式,经犯罪嫌疑人乔某某(已不起诉)、乔某甲(已不起诉)及岳某某(另案侦查)从中联系并介绍,由山东省夏津县**纺织品公司为多经支护产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453556元,税额共计167223.28元。案发前,所开发票已被受票单位全部认证抵扣,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167223.28元。2020年1月3日,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补缴增值税税款167223.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税务部门稽查报告、辨认笔录、微信截图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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