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塞区**镇**村**号,住陕西省延安市**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至同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快手直播软件上冒充“**情感夜听”主播,复制其名字和头像,私聊该主播的粉丝王某某并添加微信好友,后假意答应帮忙带货卖商品,以需要事先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000元。
另查明,2020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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