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塞区**镇**村**号,住陕西省延安市**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至同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快手直播软件上冒充“**情感夜听”主播,复制其名字和头像,私聊该主播的粉丝王某某并添加微信好友,后假意答应帮忙带货卖商品,以需要事先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000元。

另查明,2020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