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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东辽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2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辽A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辽县平岗镇新生村道路时发生车祸,办案民警随即赶到事故现场,对其抽取血液检材并送检,经依法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53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情节,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身体严重伤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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