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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2时55分许,在余干县大溪乡X065线22km+650m处路段(濠源-九龙6KM+650m),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号小型客车由北往西倒车时车辆右后保险杠处,与从东往西行驶由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无牌二轮燃油车车身右侧(搭载李某乙)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李某甲及李某乙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李某乙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案发后,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李某乙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李某乙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_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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