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17日1时45分许,伙同程某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西城区**街**街**号**层**内,酒后与某某甲、某某乙、郑某某、某某丙等人发生肢体冲突,致某某甲鼻部、右眼及右手软组织损伤,某某乙额部右侧头皮挫伤。后程某某等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经鉴定,某某甲、某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29日,刘某某、程某某赔偿某某甲、某某乙、郑某某、某某丙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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