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露水河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于2020年3月16日下午13时许,在自家园子内(**林场**林班)下置粘网,意图捕获野生鸟类。2020年3月18日10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露水河森林公安分局自首。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犯罪工具移送露水河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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