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区**街**委**组,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出租房),系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玉超,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醉酒(血液乙醇含量为104.16mg/100ml)驾驶辽B****8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甘井子区甘海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刘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 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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