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党员,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安图县**镇**村,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安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至3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在安图县**镇龙兴村集体林**林班**、**、**小班内,擅自砍伐杨树、柞树、樟子松、枫桦、榆树、杂木、椴木和白桦共计193株,立木蓄积为7.0816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油锯一台已退回安图县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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