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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出生于l992年****日,居民身份证编号:6106251992********,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现居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行政村****号。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 29日01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陕J7***1号牌轻型普通货车,由延安市新区往宝塔区双拥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新区尹家沟居民区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13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为110.59mg/lOO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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