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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5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晋AG***Y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东沿岸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原市尖草坪区***沿岸**路口1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1.9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93.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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